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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设户外广告 收入拟上缴市财政

相关规范实施细则正征求意见,使用权出让由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

新快报讯 记者冯艳丹报道 下个月,新的《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为配合新办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广州市城管委还制定了《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细则中规定,公共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要走招标、拍卖、挂牌等程序,取得的收入则要上缴财政,其他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要委托市城管委或公开出让组织机构统一公开出让。对该细则有意见或建议的市民可在13日前向市城管委反映。

设户外广告要走三个程序

细则中规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由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以及国有(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或在烂尾楼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其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

其他建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设置户外广告,可以委托市城管委或公开出让组织机构统一公开出让。

公开出让组织机构负责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具体实施中,除了要进行审核意向竞买人的资质、组织评估等外,还要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出让,并依法在政府采购网站、市城管委网站和广州市户外广告网公开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相关信息。

出让收入用于公共设施建设

在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方面,细则规定,利用市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市属行政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出让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而利用区(县级市)建筑的,其位置出让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10%上缴市财政,其余90%作为区(县级市)财政非税收入。

缴入各级财政的出让收入,应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其他建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委托市城管委或公开出让组织机构组织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其出让收入交纳有关税费后,10%作为公开出让成本费用上缴市财政,其余90%由出让方收取后依法处置。



时间: 2014-04-03 18:21:36     来源: 新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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