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路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商会名称为“天河路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名称为“Tianhe Road Chamber of Commerce”.
第2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以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商圈(天河路西起广州大道,东至五山路口段及南北辅射商圈)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通过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促进企业及天河商圈的繁荣和发展;保护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天河商圈的整体竞争力,建立并维护商圈的国际品牌影响力;加强与世界主要都市核心商圈的交往,与世界各国主要城市的商业协会组织建立协作关系。
第3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正佳。
第4条 本商会在其所辖的某一地方的会员人数达到一定数额(具体数额由理事会决定)时,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在该地方设立地方分会。
第二章 事业内容
第5条 本商会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将开展如下事业活动:
1)为会员提供商务、税务、法律及金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举办各领域、各行业的说明会、交流会,为会员们提供相互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3)组织研讨会及各地方会员之间的相互访问活动;
4)组织与其他地区各工商团体及世界各国的同类团体的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5)开展工商专业培训,提高企业的经营、财务及税务等管理水平;
6)组织代表团赴其它国家进行考察及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7)邀请海内外和业界知名人士访问交流,并成为商会顾问;
8)编辑发行会刊及建立网站;
9)联合各会员单位举办并积极参与天河购物节等系列商圈品牌活动;
10)举办符合本商会目的其他事业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6条 本商会会员分正式会员和赞助会员。
正式会员:凡是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在天河商圈从事各类商业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法人会员)及个人(个人会员),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正式会员。
正式会员在本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等。
赞助会员:对本商会的事业有积极贡献并愿意资助商会的法人和个人,无国籍、行业限制。赞助会员在本商会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第7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正式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是天河商圈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
2)拥护本会章程;
3)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4)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本商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及赞助会员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并得到理事会批准方可入会,正式填写“入会申请表”成为正式会员。会员证由会长签发。
第8条 全体会员有义务缴纳本商会规定的入会金和会费。
在需要特别费用时,经理事会决议,可向全体会员征收临时会费。
第9条 本商会正式会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1)在本商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本商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3)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4)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商会正式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章;
2)执行决议;
3)交纳会费;
4)办理本商会委托的事项;
5)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6)宣传本商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商会的发展。
第10条 正式会员或赞助会员在以下情况下失去会员资格:
1)个人会员死亡或法人会员解散时;
2)会员自愿提出退会申请时;
3)经理事会决议除名时。
第11条 正式会员或赞助会员申请退会时,应向会长提交书面的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长应将正式会员或赞助会员的退会情况,向最近一期召开的理事会报告。
第12条 正式会员或赞助会员有以下情况者,经理事会过半数理事同意做出决议,本商会将予以除名。
1)会员违反本商会章程或决议事项者;
2)会员有败坏本商会声誉的言行,或者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者;
3)滞纳会费一年以上者。
第13条 正式会员或赞助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时,即丧失其作为会员的一切权利,对本会的资产等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其已缴纳的会费等不予退还。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14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正式会员组成。
第15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员大会及临时会员大会。
定期会员大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召开。经理事会、监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长代表理事会召集并主持。会长应在会员大会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公告、网页或理事会同意的其他方式向会员发出通知。
第16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事项如下∶
1)各年度的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
2)各年度的事业报告、收支决算及当年度的资产状况;
3)选举本商会的理事、监事 ;
4)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5)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6)其他应当由会员大会批准或认可的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正式会员出席时方能召开,本商会的个人会员及法人会员,各有1票表决权。会员大会的决议,除了本章程另有规定以外,将以会议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来表决通过;未参加会议的会员有权委任其他参加的会员代为表决;未委任者视为自动弃权。
赞助会员可以列席会员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17条 会议纪要须由会长及2名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或监事署名后才可签发。
会议纪要将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主持人;
2) 会议的时间及地点;
3) 出席会议的会员数及理事、监事的姓名;
4) 议题及议事过程;
5) 决议事项及其他会议结果。
第五章 管理运营机构与人员
第1节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
第18条 本商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4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以上职务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30%。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或通过产生。
前任会长可提名下一任会长候选人,3名理事可联名提名1名会长候选人;会长由出席理事会的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过半数通过产生。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为2年,经连续当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3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中途更换,补选的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的剩余期间。
第19条 会长、副会长的职责如下:
1)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本商会的日常管理运营工作,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2) 副会长根据理事会决定的职责分工及会长的指示来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业务和事务。会长不在或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来代理其职务。
第2节 理事会
第20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为本商会的决策执行机构,受会长领导,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21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0%。理事会的职权为: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6)讨论并提出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22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下列人员中选举产生。
1)本商会的个人正式会员
2) 本商会的法人正式会员的代表人
会长可提名理事候选人,3名正式会员可联名提名1名理事候选人;理事由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过半数通过产生。
担任本商会理事的法人正式会员的代表人因故不再担任该法人正式会员的代表人时,可由接任该法人正式会员的代表人接替其理事职务,但必须在最近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上得以追加批准。
理事的任期为2年,连续当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中途离任和被接任时,补选的理事任期为前任的剩余期间。
第23条 理事请求辞职时,应提前2个月通过会长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呈。
理事在以下情况下,经出席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予以解任:
1) 由于健康上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务时;
2) 违反本商会章程时,或是有不符合理事职务的行为时;
3) 违反其职务上的职责义务,或连续多次不参加理事会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时。
第24条 理事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或者经半数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应当在理事会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主要议题通知各理事。
理事会应有50%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有效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通过。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时,可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由全体出席理事会的理事署名。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及地点;
2) 出席会议的会员数及理事、监事的姓名;
3) 议题及议事过程;
4) 决议事项及其他会议结果。
第25条 理事会可制定“理事会运作规则”规范理事会的运作程序。“理事会运作规则”需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制定,修改也相同。
第26条 所有理事成员均不从本商会获取报酬。
由于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活动费用,应经会长或主管财务副会长签批后,方可核销。
第3节 监事会及监事
第27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2至3名监事组成。
第28条 监事的职责如下∶
1、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2、对本商会的业务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3、对财务及业务监督时发现问题的,需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
4、上述报告中,如有需要,监事可提议召集临时理事会;
5、监事有权出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第29条 本章程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关于理事会及理事的规定,适用于监事会及监事。
第4节 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30条 本商会可根据需要设顾问。顾问由会长推荐,经理事会确认后聘请。
顾问的任期为2年,可连任。
第31条 为实现本商会目的,便于本商会运营,经理事会决议,本商会可根据领域或行业等设置专业部、会。
第5节 事务部
第32条 理事会下设事务部,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33条 事务部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由会长任命。
事务部因工作需要,在理事会的认可下,可雇用专职或临时工作人员。
第34条 本商会事务部必须对本商会的章程、理事、监事、会员和事务部工作人员档案、资产档案、会议记录、收支档案及其它各种必要的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35条 事务部有义务每三个月一次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及财务情况。
第六章 资产及会计
第36条 本商会资产由以下财产组成:
1) 设立时已拥有的财产;
2) 入会费、会费及赞助费;
3) 接受捐助的财产;
4) 现有财产上的增值收入;
5)其他收入;
第37条 本商会资产的管理由会长负责,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38条 本商会的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第39条 本商会应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设置账簿。
第40条 本商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6月1日到次年的5月30日。
第41条 本商会的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由会长负责制定,并经理事会决议后在每会计年度前需得到会员大会的承认。
当预算需要紧急修改时,由理事会决定修改,但必须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作出说明并得到通过。
第42条 本商会的事业报告及收支决算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长负责制作并经监事监查审核后,向会员大会提交。
第43条 本商会如需要借款时,除了在每会计年度内能够全部偿还的短期借款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实施外,长期借款需要经本商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解散
第44条 本商会的解散需由理事会提出,经本商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同意后方可解散。本商会资产在解散时的处置方式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45条 本章程以中文版本为正本,具有法律效力,英文版本为辅助版本,不具法律效力。
第46条 本商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会员大会上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章程的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通知会员。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得到出席会议的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方可修改。
第4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48条 本章程经2012年05月18日本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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